夫妻贷款购房后离婚,剩余房贷如何偿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银行贷款买房,后夫妻二人离婚,约定房屋归其中一人所有并约定了房贷的还款方式,因未能按时偿还房贷,导致银行从开发商保证金账户扣款,所扣款项由谁偿还,剩余房贷如何偿还?基本案情
小海与小丽系夫妻关系,二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银行贷款36万元用于购买甲公司建设的商品房。二人与甲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小海、小丽同意在获得银行贷款后,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如未及时偿还本息导致贷款银行向甲公司扣收贷款本息的,小海、小丽应向甲公司归还公司垫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小海、小丽未按时偿还房贷,银行从甲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中扣款4705.34元。甲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小海、小丽偿还公司垫付的贷款4705.34元,并支付违约金。小海应诉后辩称,其与小丽已经离婚,现房屋由小丽独自居住,双方离婚时约定房贷由二人共同偿还,每人轮番偿还一个月,由于银行每月从小丽银行卡中扣款,小海已经把其应偿还的部分支付至小丽银行卡中,本案中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小丽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
小海、小丽与甲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小海、小丽二人支付商品房首付款并办理了房屋贷款后,甲公司已将房屋交付给小海、小丽二人,二人未按时偿还房贷导致贷款银行从甲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中扣款,甲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小海、小丽二人偿还银行所扣款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小海、小丽支付甲公司代偿款4705.34元及违约金。
法官说法
小海与小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银行借款买房,此债务属双方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二人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约定了房屋的归属和贷款的还款方法,但此约定属于其二人之间的约定,对外不产生效力,贷款银行有权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因二人未按时偿还借款,导致银行从开发商保证金账户中扣款,开发商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二人追偿已偿还的贷款并要求二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债权人并不认可小海、小丽二人约定的房贷还款方式,即使小海已经按照二人的约定偿还了自己应承担的房贷部分,但由于此贷款系双方的共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小海偿还贷款后,如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依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向小丽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需聘请律师请联系:陈律师(服务范围:商事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用工等)联系方式:站内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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